「收藏」2020年新疆行测常识累积:《刑法》中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辨别

2019-12-13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

  公考越来越趋于侧重于考生能力的提升,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,而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,一般包括政治、法律、经济、人文、地理、科技、生活等方面,因此,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就是诸多考生难以提分的一个版块,这部分知识范围广泛包罗万象,要求上知天文下晓地理,考生不仅平时要多观察多积累,更要注意总结便于记忆,才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。本文新疆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有关“《刑法》中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辨别”相关考点。公考常识备考,多积累肯定没错!


 
  一、缓刑
 
 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,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,先行宣告定罪,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。
 
 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,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,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。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,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。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,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,否则,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。
 
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,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,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决定是否执行刑罚。如何准确把握适用,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“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”。
 
  二、假释
 
 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,因其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和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不致再危害社会,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。
 
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,不构成累犯。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,正确地使用假释,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、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,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,使之早日复归社会、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。
 
 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,缓刑和假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。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,适用于罪行较轻的行为。而假释是条件的提前释放,适用对象并不特定局限于罪行,凡是满足假释条件的都可以适用。因此该两项制度还是有极大区别的。考生做题时要注意区分并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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